柬埔寨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
柬埔寨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除了Class1建筑物类资产,混泥土按5%直线法,非混泥土10%直线法提列折旧费用外,其他都是按照余额递减法计算,是没有规定耐用年限的; 财务报表上客户可以按照IFRS的规定有公司自己折旧政策。
柬埔寨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有两种:
1)定额折旧法,就是平均年限法,也称直线法。就是把折旧按照年度计算之后,一年一计提。比如,公司购置的仓库,折旧方法是每年按购置成本的5%相当的金额分20年充当折旧费处理。即便会计上是按10%的折旧的,但在税法上允许计入的费用是5%。
2)余额递减法,是指加速折旧法的一种。这种方法是将每期固定资产的期初账目净值(原值减累计折旧)乘于一个固定不变的百分率计算该期折旧额的一种方法。比如,购买营业用车辆的,购买的第一年按购置成本的25%计算折旧费,第二年时购置成本减去去年折旧费金额的25%,第三年是购置成本减去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折旧费剩余的25%。
比如:购买车辆$30,000美元时, 第一年折旧费是:$30,000美元 * 25% = $7,500美元, 第二年折旧费是:$30,000-$7,500)* 25% = $5,625美元,第三年折旧费是:($30,000 - $7,500 - $5,625)* 25% = $4,218, 如此推算,余额递减法是一种加速折旧法,计算时不用耐用年限的,是用帐面价值乘上折旧率,所以理论上不可能最后折旧费用变成0,意思是说甚至可以无限的折旧下去,直到最小化。
3)专利权、实用新型专利等无形固定资产,可根据资产的生命年(life year)折旧或每年按10%折旧。
所有固定资产,公司都可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有自己提列折旧这政策,算出来当年度损益,但是在缴税的时候,也就是要算「应税所得」时,要转换成税法上认定的 损益,也就是所谓的财税差异,所以在计算TOI时,计算表中会先用损益表(也就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计算出)中的净利,先加回公司计算的折旧费用,再减除按照 税法计算的折旧费用,才会是当期应纳税所得。柬埔寨税法没有规定固定资产耐用年限,只有规范资产的折旧方法。固定资产分类为Class1-Class4,每个分类都有定义的,不可以随便自己分类。每个分类有对应的折旧方法与折旧率,企业不可以自由选择。如果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折旧费用是按照CIFRS而不是税法的规定,在编制TOI时要做调整,调整为税法规定的折旧费用。不论是1月1日取得固定资产或是12月31日取得固定资产,计算TOI时,都是用全年度折旧费用,不用按月。处分固定资产,不论在年度内何时处分,当年度折旧费用都不计算。